
眼科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眼科疾患和眼科保健的可重复使用器械、器具和物品,眼科器械具有种类多、器械精细、昂贵、不规则且不易清洗等特点。
不充分的眼科器械清洗和漂洗已经被证实会造成眼前节毒性综合征(TASS),其成因包括:器械上清洗剂的残留;器械不充分的漂洗;干涸的眼内黏弹性物质残留在器械上;管腔没有得到充分干燥。因此,在眼科器械清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使用后,应依照器械说明书,立即用无菌水和无棉绒布将眼科手术器械上沾染的碎屑和污迹擦拭干净,并用无菌水冲洗或浸泡。(2)应在指定清洁区域清洗眼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的清洗区应与普通手术器械分开,建议在专用的清洗消毒机内进行处理,精细器械也可手工清洗,不得与其他器械混合装载,避免交叉污染。若无单独的清洗消毒机,在使用前应让清洗消毒机空载运行,确保已经去除来自前次清洗工序的颗粒物等的污染。(3)应依照器械生产商的说明书,选择合适的清洁剂,易于漂洗、去残留,确保清洁剂与器械有很好的兼容性。(4)清洗后,应用大量纯水漂洗眼科手术器械。漂洗管腔时,将管腔中的液体排出以防止管腔中的污染物造成漂洗水的二次污染。(5)应使用无菌蒸馏水或无菌去离子水进行最终漂洗,未经处理的水可能含有内毒素,并存在导致器械表面的着色、污渍或腐蚀的风险。(6)清洁和去污处理后,应用放大镜检查曾接触眼科黏弹性材料的器械是否残留有眼科黏弹性材料。
回收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精密器械应采用保护措施,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使用者应在使用后及时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明显污物,根据需要进行保湿处理。
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应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分类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应根据器械的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清洗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消毒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方法首选机械湿热消毒,也可采用75%乙醇。
湿热消毒应采用经纯化的水,电导率≤15μS/cm(25℃)。
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1min,或A0值≥600。
干燥
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压力气枪或≥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
管腔器械内的残留水迹,可用压力气枪等进行干燥处理。
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器械检查与保养
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应使用医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