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为7个人带来新生

一个人为7个人带来新生
作者:关丽家   单位: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心手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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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热爱篮球的16岁少年罥收絜订灤攥荖罪沙驂娇椾提乙膺突发脑溢血离世,父母强忍儈尅蓣屼赏:痛合譙凑捐献其器官,7位患者重获新生。其中5位受者为延续叶沙的篮球梦,组成一支篮球队,取名“叶沙”。第二年,“一个人的球队"登上“篮球世界杯”开幕式舞台,让全世界都知道发生在中国的器官捐献故事。

同样是“1救7”的故事,在本单位的器官移植中心再次上演……30岁的阿明(化名)一家是四川人,父母在南宁工作,大学毕业后,他便跟着父母在南宁工作定居。突然,冬天里的某一天,阿明突发脑出血,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最终确认脑死亡。阿明賕顱墇僾厌饺亲蒞盛饌死,既然结局已无法改变,他们想帮助更多人,而且儿子也是个乐于助人的人,便做了器官捐献的决定。阿明是不幸的,但他却是伟大的,他的生命仍然通过另一种方式延续:他的心脏仍在世间跳动,他的肺脏仍在呼吸清新空气,他的肝肾仍然发挥维持人体器官的功能,他的角膜仍在帮助他人感受世界的光明……

目前,我国每年约30万人因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在这些病人中,仅2万多人有机会获得器官移植,供需比例为1:15.陘捫痞之镙揉臠狐誥蹁螬ㄚ芽仄薯盈缺现象仍然严重。

那么器官捐献作为现代医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应该如何扩大器官捐献范围,有研究表明,一些潜在器官捐献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最后未能作为供体,潜在捐献者的家属当时往往处于极度悲痛和压力之中,这种情绪状态下很难抉择是否愿意捐献,而且不同文化信仰对人体完整性的重视程度不同,也是影响捐献意愿的重要因素之-。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具有稳定共识的伦理规范,为器官捐献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了我们国家政府在保障公民利益、维护医疗伦理方面的决心,民事主体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完全出于自愿,主观上是善意不违反公序良俗。同时禁止任何形式、任何人强制或非自愿的器官捐献。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器官捐献制度,这也是我国可供移植器官的唯一来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基于鼓励自愿和知情同意两点原则,有两种情况分别是:我国公民生前自愿在其去世后捐献自己的全部遗体或者某一器官,这种捐献需要直系亲属的同意才能进行捐献:或者是公民生前并未明确表示其捐献意向的,去世后可以由自己的直系亲属做决定把遗体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捐献。这两种情况都是由亲属直接参与的器官捐献,捐献成功的决定权在亲属手中(任何一个直系亲属的反对都会否定捐献),捐献者的真实意愿只能作为参考,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只由亲属决定的“器官捐献”在现实情况中是不利于表达捐献者的真实意愿的,不仅如此对于推进尸体器官移植的进一步发展是不利纵观各国实践过程,实行推定同意的国家都会参考来自于亲属的意愿,而且无论是哪个国家今后在实践中都会逐渐越来越重视来自于亲属的意愿。如奥地利,他们会充分尊重逝者的意愿,而不考虑亲属的意愿,但是在摘取器官之前会一定程度上取得亲属的理解和支持,也就是存在因亲属强烈反对而不摘取器官的情况:有的国家(地区)如英国威尔士网,他们的法律规定只要逝者生前未表示过捐献意向那么就可以推定同意,但是仍然采纳来自家庭的意愿,该项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区分逝者是否同意,而且推定的范围为全体公民。

目前我们国家,在人体组织和器官利用上是有自己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的,也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大致分为3类:荣誉激励、家庭激励与经济补偿激励,根据不同省份地区,激励的方式形式存在不同。在当今社会,器官捐献符合道德伦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能被大众广泛接受。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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