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狂犬病是致命传染病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人兽共患传染病。其潜伏期长短不一,大多在3个月内发病,狂犬病毒通常由病兽通过唾液以咬伤方式传染给人。临床表现有狂躁型和麻痹型,其中狂躁型症状为特有的恐水、怕风、恐惧不安、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因有典型的恐水症状又名恐水症。狂犬病无特效药物治疗,一旦发病,病死率几乎为100%。
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2024年全国共报告狂犬病病例170例,与2023年的122例相比,上升了39.34%。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国连续17年狂犬病持续下降后的首次上升。
狂犬病暴露风险动物分类
高风险动物:包括犬、猫、野生食肉哺乳动物(如狐、狼、豹、熊、鼬獾、貉等)以及蝙蝠。有狂犬病可疑症状或风险因素的犬,如伤人后犬死亡、未激惹情况下主动攻击人、流浪犬、一犬伤多人、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犬。
低风险动物:包括饲养的家畜(如牛、马、猪、羊等)、兔和啮齿类动物。被此类动物致伤后一般无需进行暴露后处置。目前尚未发现人咬伤后出现狂犬病传播的病例,因此人咬伤后一般也无需进行暴露后处置。
无风险动物:包括鸟类(如鸡、鸭、鹅等)、鱼类、爬行类等非哺乳动物,目前未发现此类动物自身携带狂犬病毒,被其致伤后无需进行暴露后处置。
狂犬病暴露等级判定和处置原则
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接触或喂饲动物,或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在获得知情同意后,医务人员对伤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判定为I级暴露者,清洗暴露部位,无需进行医学处置;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的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伤口处置越早越好。
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目前批准使用的免疫程序如下:5针免疫程序:于第0(注射当天,下同)、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剂次,共注射5剂次。“2-1-1”免疫程序:于第0天注射2剂次(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次),并于第7、21天各注射1剂次,共注射4剂次。狂犬病病死率几乎为100%,因此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绝对禁忌症。
按照受种者体重计算被动免疫制剂使用剂量,一次性全部使用。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千克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 IU/kg)计算;单克隆抗体按照批准的剂量使用。
狂犬病暴露前预防和再次暴露后处置
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进行暴露前免疫,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工作人员、兽医、动物收容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饲养犬猫人员等。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第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次狂犬病疫苗。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剂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剂次。
再次暴露后处置: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置。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应继续按照原有免疫程序完成剩余剂次的接종;全程接种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加强接种;全程接种后3个月及以上再次暴露者,应于第0、3天各加强接种1剂次狂犬病疫苗。按暴露前或暴露后程序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者,除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外,暴露或再次暴露后无需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狂犬病防控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科普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地区狂犬病知识科普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动物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相关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对流浪犬进行收容管理;三是建议开展高危人群暴露前预防,此举既经济,又安全。此外,狂犬病暴露后伤口要及时进行规范处置、疫苗接种、被动免疫制剂使用和破伤风预防。